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抗诉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答辩状、商事仲裁申请书、商事仲裁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等法律文书。

1、执行异议撤回后能不能再次申请

可以的,只要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终结前,都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常情况下,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2、第三人执行异议法院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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