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帮信罪酌定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呢?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分为四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首先来看看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形请暂停观看,注意这里是应当不起诉,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刑事案件不起诉条件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考验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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